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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是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求。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立法正式项目。
8月29日,《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据悉,这是我市在2017年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后,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门立法。
我市十分重视垃圾分类工作。2017年,我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18年11月,我市制定政府规章《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生活垃圾三分类处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各方努力下,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识不足、协同配合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分类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居民普遍缺乏认知和意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随着国家和省对垃圾分类工作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市现行《办法》存在分类标准相对滞后、源头减量措施乏力、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约束力度不够等问题,不能满足当前实际需求,有必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企业、居民等各方主体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草案)》分为八章、五十三条,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四个环节进行规范。
在分类投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基本分类标准投放至指定地点相应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在管理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做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在全面深入调研座谈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为提交二审做好准备。
(芮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