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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卢志磊
“这次酒驾的教训深刻吧!希望你能真正吸取教训!”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人民陪审员胡霞、李雅宏对被告人叶某当庭进行普法,叶某后悔地说:“以后再也不会酒驾了。我还要劝导身边的亲朋好友,沾了酒就不驾车。”
前不久,叶某驾驶一辆电动两轮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的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1.48mg/100ml。案发后,叶某已赔偿刘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浉河区法院在审理叶某危险驾驶一案时,由法官曾斌与人民陪审员胡霞、李雅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位人民陪审员当庭向被告人叶某与旁听庭审人员普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叶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