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 王博杰 潘梦羽
图为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缪玉蓉(右四)受邀列席该案审委会会议。
(资料图)
“非常感谢你们,我公司的债务纠纷终于清楚了!”近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湖北某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夏某某兴奋地表达谢意。
隐瞒还款事实,法院缺席判决
2015年12月,夏某某经营的L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陈某某、李某某借款。2019年3月,陈某某、李某某因与L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L公司按照其出具的原借条数额偿还借款及利息。L公司接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既没有按期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应诉。庭审时,法官向陈某某、李某某询问借款偿还情况,二人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谎称对方未偿还借款。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L公司向陈某某、李某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由于L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夏某某发现其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己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夏某某认为,其向陈某某的借款已还清,向李某某借款已部分偿还。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依法开展了民事诉讼监督。
查明还款情况,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促共识
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并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截图,查明夏某某已替L公司向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
“我们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说。
今年9月,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缪玉蓉受邀列席李某某与L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一案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缪玉蓉认为,本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导致争议,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背诚信原则,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司法机关应当积极甄别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法检双方就该案意见达成一致,决定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双方妨害诉讼的行为均受到惩戒
今年10月,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纠正了原错误判决。
鉴于陈某某、李某某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导致法院未能准确查明案情并作出错误判决,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分别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同时,由于夏某某不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逾期举证,妨碍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对其罚款2000元。三名当事人均自愿接受处罚,并诚心悔过。
至此,这起长达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