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为我们主动履行提供了证明,切切实实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也为公司今后生产经营活动扫除了障碍,再次感谢法院的为民举措。”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省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该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某是被执行人运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双方却因工伤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产生纠纷。杨某遂向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由运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某各类款项共计139566.61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当即表示会按照约定按期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履行义务当天,盐湖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对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表示肯定。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一直是法院所倡导和鼓励的,从申请人角度来讲,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不仅能够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更能避免因强制力介入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从被执行人角度来讲,自动履行是其守法诚信意识的体现,因此产生的《自动履行证明书》也为今后其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障碍;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在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背景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维护了执行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自动履行证明书》类似于法院过去向当事人寄送的结案证明,但又不同于结案证明。它区分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盐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推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举措,赋予守法诚信的当事人更多的政策红利,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用法治的力量塑造诚信文化,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