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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通讯员 拉巴

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再执185万“大单”,为企业复工复产助力。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石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按照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在十五日内履行到期债务185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最终,经第三人依法履行到期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实现“一箭三雕”。

法官说法

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案件标的,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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