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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欺凌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促进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原告诉求与被告意见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原告小明是一名初中生,今年3月,小明在学校上学期间,多次受到校园欺凌。被告小东、小飞(均为同校学生)多次对小明进行威胁恐吓,并与另外2名学生对小明进行欺凌行为。在经历多次霸凌事件后,小明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现象,经医院诊断,小明头部、胸部呈软组织挫伤,窦性心动过缓伴不齐,存在重度焦虑及日间功能障碍,医嘱建议进行心理治疗。小明因身心俱损,不敢到学校正常上课。小明的家长只能误工陪护他学习、就医。
事件发生后,小东、小飞的家长消极对待,拖延处理,拒绝公开道歉和赔偿。期间,学校也多次进行沟通协调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明起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未成年,均由其家长代理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向被告家长阐明利害关系,以及校园欺凌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积极做双方家长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文章中小明、小东、小飞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问题,不仅直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如遇校园欺凌,一定不能忍气吞声,应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家长、老师、公安机关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学间发生矛盾纠纷或困难,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不应诉诸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与身体上的创伤。一旦触犯法律,除了要进行民事赔偿外,严重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