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专项推动、溯源治理”的思路,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资料图】

专项治理赤泥堆场闭库

某铝业公司系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的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渣(废渣多呈红色,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75米,于2002年停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出台后,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许可证。

2018年某铝业公司准备闭库,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10月,某铝业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认为该公司未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最高检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移交环保督察清单中反映:“某铝业公司第一赤泥库未按要求完成闭库工作。”山东省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怠于履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立案。经查明,行政机关对闭库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涉案企业自行组织闭库,行政机关应予监管。

2021年10月,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应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受理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等一系列工作。积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施工。其间,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到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山东省尾矿库的监管,行政机关下发通知,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实现尾矿库安全全流程监管。

检察机关对涉案闭库工程跟进监督,涉案工程规范闭库并通过验收,消除了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针对历史原因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实现了溯源治理的良好效果。

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综合治理

今年5月,公益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称,近年来,浙江省平湖市存在渔民出海作业未穿戴救生衣,私拆船载定位系统,甚至夜间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等问题。2021年嘉兴港区发生“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更是造成3人死亡、两人失联等重大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今年6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向相关部门调取渔业执法司法情况,梳理近年来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特点、详细了解嘉兴港区“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发生原因,发现部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穿戴救生衣,拆卸、关闭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甚至驾驶“三无”船舶违法作业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航行安全。

今年6月,平湖市检察院向负有渔港、渔业船舶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海上执法检查,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置违法作业相关人员;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私拆、关闭船载定位系统等违法行为。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平湖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方案,从加强渔船管控、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智控水平等七方面推进整治工作。

今年7月,为评估整改成效,凝聚多方共识,平湖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全体听证员及具备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到渔船停泊的港口现场调查,了解渔船安全设备配置、使用和检验情况。会上,听证员围绕船舶检验管理、行政职能划分、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评估行政机关履职成效,并就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等建言献策。

今年8月,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回复检察机关,自部署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以来,会同相关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违法案件45起,清缴海上涉渔“三无”船舶6艘,配置渔船救生设备2900余套,为135艘渔船更新北斗终端,登船船员持证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综合管理模式,加强渔船进出报备和动态跟踪,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智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题,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提供专业意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督促整治液化气安全隐患

2017年11月,海南省某市政府引进海南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8家LNG(液化天然气)点供企业对某加工产业企业实施“煤改气”,并建成48个LNG气化站。某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的进驻程序和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和有序管理,事前审查、安全风险防控、事后处置环节均存在履职不充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某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开展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但发现的安全隐患甚至高风险隐患未整改完毕。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移交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海南省检察院决定与万宁市检察院实行一体化办案,将该案作为自办案件提级办理。经实地查看、询问、走访、调取相关书证等,查清造成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的具体违法情况、责任主体、相关义务及职责等。

经调查,LNG气化站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就LNG气化站“主管部门是谁”“适用危险化学品还是城镇燃气管理”等问题产生分歧。2021年11月,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向某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LNG气化站的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实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其间,省编制部门向全省各市县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的监管职责。某市政府根据该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管部门、责任,组织对之前未落实整改的LNG企业及安全隐患复查,并移送执法部门查处。某市政府出具整改承诺函,承诺根据LNG气化站具体情况,采取措施推进整改。截至今年10月底,48个LNG气化站中已完成整改33个,其余正在推进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解决了LNG点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职责、执法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以司法办案推动LNG点供行业专项整治,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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