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范瑞恒

12月1日,《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共6章47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检察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向基层倾斜,协助配合基层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预防为主线,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条例》明确司法行政、公安等各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推动形成多元解纷合力;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完善“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裁调对接”等途径衔接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此外,《条例》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作了规定。

推荐内容